《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学技术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学技术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
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具备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基础条件。2016年3月起,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认证,5月起扩大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相应地需要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与发票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自2016年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需要废止原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以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厅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涉及我省的有关资源税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了认真测算,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对非企业雇员提供保险等非有形产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推进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明显增加,为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税流程,便利企业和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务总局发布了本《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方便纳税人查询涉税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提高了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退税额度。为配合政策调整,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于操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