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即将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7〕 号,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市县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十三五”期间,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设立20亿元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引导基金)。为规范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制定本办法。
二、《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主要政策内容
(一)基本内容
1.管理体制相对简化
转化引导基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拟设立转化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作为管理和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由省科技厅召集,转化引导基金日常管理由省科技厅为主负责。联席会议负责转化引导基金引导放大目标、对接国家发起设立子基金事宜,审定转化引导基金管理重大事项等。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省科技厅负责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设立和基金运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管,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基金公司由联席会议委托的基金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负责监督转化引导基金的运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首期引导基金委托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委托管理期限暂定为五年。为加强对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试运行一年后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如不合适,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选择基金运营机构。
2.子基金的设立相对放权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程度高、风险较大,子基金的设立应充分体现市场化方向,建议由基金运营机构根据管理办法、联席会议要求自行决定发起或增资子基金。联席会议不审批新设或增资子基金方案,既可以做到简政放权,又可以规避审批风险,提高转化引导基金运行效率。此外,参照省政府产业基金做法,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实际投资金额0.6%的比例按年支付。
3.引导基金使用方向
一是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壮大母基金、设立子基金(包括新设和增资);二是省与市县联合设立子基金;三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出资参股我省子基金;四是子基金投资于转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子基金认缴金额的30%。
4.基金退出时让利方式
母基金的存续期限与省政府产业基金的期限一致;子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为8年。参照国家做法,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4年内以转化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退出;4—6年的,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如果子基金的投资方向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不享受以上优惠措施,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
(二)实施时间
从2017年2月18日起,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解读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